伦理问题解答:基督徒怎么看“堕胎”?

基督徒怎么看“堕胎”?

今天我来和大家谈谈堕胎。


我们可以堕胎吗?

为什么基督徒反对堕胎?

为什么你们要去管人家那么多事情?

堕胎是他们的选择嘛,干嘛你要干涉人那么多?

 

今天我们就要来藉着RC Sproul的这本小书,

《我该如何在世界中生活》,

来讨论堕胎的伦理的问题。

 

堕胎是一个在许多国家,特别是美国,引起激烈争议的话题,

甚至导致了教会中的分裂。

 

处理这一问题时有三个问题是必须回答的:

  1. 什么是堕胎?
  2. 堕胎是正确的吗?或者,它有可能在道德上是中立的吗?
  3. 教会有权力为这一问题要求国家立法吗?

有些教会肢体提倡一种以“pro-choice”(妇女有权选择堕胎)为名的中间道路

争论说这事是关于良心而非国家法律,所以国家禁止堕胎是错误的。

 

那我们讨论的圣经根基是什么?

旧约和新约均没有明显谴责或许可堕胎的教导,

从释经学角度看,争议一直是在暗示的根基上进行。


旧约中因堕胎问题而引起很大关注的经文,是出埃及记2122-24节:


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堕胎,随后却无别害

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丈夫所要的,

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

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不同人对这段经文有不同解释。

问题聚焦在若无别害这句话上,

这节经文指的是那种

这个问题又关联着另一个问题,

经文中的以致堕胎是什么意思?

这段经文指着的,

是不是指一个妇女被推挤进人的争斗中,以至引发了早产,

那犯罪的一方就要面对法律的处理,

即使孩子存活了下来也要赔偿的处境?

还是这段经文指的是一个导致了早产的死胎的处境,

只有在母亲承受了增加的并发症甚至是死亡的痛苦时,才需要作进一步的考虑?

有的人认为若无别害这一条款指的既是母亲又是胎儿。

观点是这样的,

如果早产的胎儿存活了,

赔偿只局限于对母亲所承受的不便和精神痛苦的苦难赔偿。

但是如果孩子受到伤害甚至死亡,以眼还眼的律例就要全额兑现。

 

这种解读,圣经是如此高度重视未出生的胎儿,

以至于应用了以命还命的原则,

并且在一场不相关的暴力中无意致使了堕胎,

所应付的是死亡的刑罚。

如果这一解释是正确的,我们就有着坚定的证据表明,

《圣经》视未出生的胎儿为完全的法律意义上的生命

 

有另一种观点认为,

若无别害条款指的仅仅是母亲。

在这种模式中,胎儿的死亡,堕胎不会要求施以以眼还眼的刑罚,

或是在法律意义上被视为是谋杀或生命的丧失。

只有当进一步的并发症影响到母亲时,

以眼还眼,以命还命这一等式才能应用。

这一推论是在说《圣经》并不将胎儿视为生命

然而胎儿还是受法律保护的,

它的价值可以通过一个法律诉讼来确定。

有些人将这一立场推进一步,

争论说尽管法律的赔偿可能被施加,

但是它们是由丈夫的声明来发起的。

这里的推测就是,

胎儿的价值在某种程度上是由父母附加的主观价值所决定。

在这一例子中,

经文处理的是一个由外力引起、违背了父母意志的堕胎或流产,

因为他们原初期望的是一个完整的孕期,

这段经文并不关乎出于父母意志和设计的有意的堕胎。

因此,这一最小化的观点保护的是父母而不是胎儿。

 

这些解释间的差异覆盖了当今争议的全局,

尽管我相信第一种的解释,

但我必须承认这段经文的不确定性及模棱两可。

 

在新约中,堕胎一词只以比喻的意义出现。

路加福音139-42节是经常被引用来支持反堕胎的经文,

当玛利亚拜访伊莉莎伯时,尚未出生的施洗约翰在腹里跳动

另外有经文提到人在罪中受孕,在母腹中就被神所知。

问题是这些描述是否应当被视为一种宗教性的夸张或是诗歌。

然而,这些经文清楚地表明,

神在一个人出生以前就参与了这个人的历史。



那生命到底是从何时开始?

生命从何时开始这一问题,一直是讨论的关键。

人们对从受孕到出生这个过程中生命开始于哪一点有着不同的看法,

医学上对生命的多种定义也使问题加增。

有些人认为胎儿是在出生那刻才成为一个人,

这种观点有充分的理由。

出生是一个相当清晰的分界线,

象征着新的状态,

脐带剪断的那刻就是个体独立存在的新时刻。

 

另一种观点主张生命始自胎动的时刻;

也有的认为是始自循环系统发育完善时。

还有的人说旧约中生命的法则在于人生命的呼吸

因此,当肺发育完全、婴儿可以自己呼吸时,生命就开始了。

 

但是其实受孕的那刻是生命的起点,

因为人之为人的所有潜能都已经存在。

《圣经》中大卫和其他人的叙述中都将他们的受孕视为个人历史的一部分。

 

旧约中十诫不可杀人的诫命。

然而在新约中,我们被给予了这一禁令的权威解释与应用。

不可杀人不是一个对任何背景下剥夺人类生命的普世性禁止,

而是涉及到比一级谋杀更广的范围。

耶稣对这一诫命的理解,包括了禁止恨人,

恨人被理解为心灵所做的谋杀。

事实上,耶稣是在说这条诫命暗含着禁止一切潜在的谋杀。

若未加抑制,仇恨的结果就是谋杀。



堕胎和《圣经》对谋杀的禁止之间有什么关系?

《圣经》对摧毁一个潜在的生命有什么教导吗?

耶稣的解释是,这条律法禁止一切潜在的对生命的摧毁,

耶稣清楚地将潜在性的谋杀视为一个问题。

如果我们严肃地查考律法的精意,

我们就必须对一条诫命的暗示(暗含的理解)加以关注。

这意味着一条禁止的诫命的反面必须被声明,

对肆意摧毁生命的禁止,

也是在提倡发扬生命的神圣性和对生命的保护。

生命的神圣是禁止谋杀最主要的根基,

问题是:生命的神圣包含着对潜在生命的考虑吗?

我们无法绝对地证明答案是肯定的,

但是,《圣经》势不可挡地关注保护和延续生命,

在这一真理的光照下,

那些意愿摧毁潜在生命的人,必须背负了然的重担。

 


那为什么有人会支持堕胎呢?

支持自由堕胎法律的最强音,是关乎母亲的权力。

 

按《圣经》看,这一问题存在于一个女人的权力和责任之间。

一个女人有权力破坏自然律吗?

她对她自愿的行为所导致的自然后果负有责任吗?

与这一争论相关的是,

在创造的背景下,我们对我们自己的身体并不拥有绝对权力,

在旧约中自残就是被明确禁止的,

如果在受孕前自残是错误的,那受孕以后的自残呢?

 

另一个被用来支持堕胎合法化的争辩是功利主义的辩词,

即在两种恶中选择较小的一项。

它所争论的是,在现有的约束下,

唯一被提供的堕胎是那些非法的堕胎,

它们常常是很危险的。

所以为了保护人们免受自己愚蠢行为的伤害,

就要求我们将堕胎合法化。

但是其实这一争辩与堕胎是否正确并无关联,

因为犯重罪也是一件危险的事,

但这种危险并不能用于将银行抢劫合法化。

 

治疗性堕胎的问题,必须分开探讨。

通常它们被用于两种处境:

一种是母亲的生命和身体健康面临清晰而临在的危险,

另一种是出于对母亲心里健康的考量,

尤其是当她是强奸案例的受害者时。

起初存在两种基本观点,

有些人认为当母亲的生命面临危险时,

最好的办法是摧毁婴儿保全母亲,

实际的生命比潜在的生命更有价值。

有的人则认为应当保全婴儿,

这是基于对确定性和潜在性的考量,

假设孩子出生母亲的死亡率是99%

如果堕胎孩子的死亡率是100%

如果在完全概率内,母亲和胎儿都存活尚有一线希望,

那么这一线希望就应当被采纳。

 

最终的问题关乎教会与国家,

许多基督徒都选择了下一立场,

国家制定什么法律不是教会的事,

因为教会并不是要为道德立法。

然而,政府的确有责任为道德立法,

交通法处理的是一个人如何开车的道德问题,

法律的本质就是道德。

教会有责任向立法机构发言,

政府的主要功能是保全社会保护生命,

当政府有份于不尊重不促进生命神圣性的立法时,

教会必须发言。

尽管我们知道教会与政府权力的区分,

但我们不承认政府在神面前有自治权。

政府也是神的仆人,

如果有什么法律是教会有责任起来发言的,

那一定是堕胎,

因为这一问题的核心是生命的神圣。

 

那些支持堕胎选择权的一方

采用了美国人看为最神圣的价值观

说那是:选择自由”“女性权利

 

就好像纳粹党他们会觉得

杀人是不对的,但消灭一只老鼠就没什么问题。

他就依照这种逻辑说服自己:

杀死犹太人没什么问题,

因为犹太人是老鼠

所以,人们在奴役、折磨或杀死敌人之前,

会先把敌人非人化。

通常杀死自己的同类会让人良心不好受;

但杀死一些看起来像人类的次等生物就容易了——

尤其当这种杀戮被合法化之后。

 

今天,支持堕胎选择权的人称女人子宫内的实体为为什么呢?,

胎儿?有机组织?子宫内异物?

一团细胞?

女人自己身体的一部分(好像阑尾一样)?

 

你可以看到关于堕胎其实与历史上

几乎所有其他奴隶制或种族灭绝政权一摸一样。

 

其实支持堕胎选择权的女权主义者和哲学家

都不得不同意,

未出生的实体拥有人类的DNA

因为这胚胎的DNA并不是狗或蟑螂的DNA

但是,主张堕胎选择权的作者们

采用了人(person)这一哲学范畴,

来区别未出生的实体与拥有权利的人。

按照他们的观点,

一个人类生命要成为人,

需要生存能力知觉,或者类似的东西。

 

所以,我想让你成为人,你才是个人。

 


那是什么让一个人称其为呢? 

 

人有理性。

与其他兽类不同,人类可以(有时)思考。

这是一个简单的理论,

但从道德角度来说,这定义不够充分。

人之为人并不仅仅取决于人的智力禀赋。

如果人性取决于智识,

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智力障碍者,

还有那些患有严重痴呆症的人、植物人,

或者我们该如何看待尚未出生的人?

 

所以,我们需要把的定义变得更加基本。

要成为一个人,所需要的就是成为这个物种的一员。

很简单,一个人类(human)就是一个人(person),

人之所以为人不可否定、不需要另外条件。

因此,一个人是否有缺陷、是否有意识,

是否有活力

这些都不重要。

 

那我们反过来想一想。

如果人之为人不是基于物种本身,

那么就可以找到漏洞了。

就可以有一个权威来决定这个东西是不是人。

 

那谁最有权力建立哪些人是人

哪些人不是人的标准呢?

事实上,现在的美国,如果你是一位母亲,

你现在正拥有这种权力。

换句话说,未出生的孩子对母亲的依赖性被扭曲为

母亲拥有完全的权力来决定

这个孩子是否是一个有生命的人。

如果母亲喜欢,

她就可以把自己的孩子非人化。

 

这里就有了支持堕胎选择权的核心:

如果我不想让你成为人,你就不是个人。

一个人是不是人,

不再是个生物问题,

而成了一个权力问题。

 

支持堕胎选择权的主张不需要更深的理论,

不需要更多论辩,也毫无人性。

这就是整个论点:我不想让你成为一个人。

 

所以,现在最大的罪恶不是在那些肮脏的犯罪窝点”……

甚至也不是在集中营和劳改营。……

而是在干净、漂亮的办公室里,

穿着漂亮的衣服的参议院的会议上,

或者在医生的办公室里。

 

堕胎的最大的问题,

其实不仅是我们把别人非人化,

而是我们把自己神化了。

我们想要成为神。

我们想要判断谁是人、谁不是人。

我们想要赋予自己分配生死的权力。

 

所以我们要问的两个重要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

支持堕胎和支持选择权这两个立场之间的实际不同是什么?

按法律上说,给选择权立场投票,是赞许堕胎的一票,

这一点支持堕胎者心知肚明。

没有人知道确切数字,

但是投票中很显然的是,

有一大群的投票者——

且很有可能是投票者中的大多数——

亲爱中间立场。

很显然,正是这一中间立场将法律的力量和公共意见的力量之间的平衡

转移到了支持堕胎者一方。

我们听到它重复地说道:我自己不会选择堕胎,

但我认为每个女人都有权力为她自己做出这一选择。

这样的声明中,焦点是放在人“权”这一概念上。

母亲被声称有权力自主自己的身体,

去承载一个孩子或是堕掉胎儿。

 

这带来了第二个问题:

“什么构成一项道德权力,道德权力又从何而来?”

作为基督徒,我希望我们知道一个道德权力和一个合法权力间

有着深远的差别。

理想意义上,合法权力应当反射道德权力,

但这并不总是现实。

人怎样能将选择堕胎竖立为一项道德权力?

从自然律?从神的律法?

很难。自然律恨恶堕胎,而神的律法隐含着对它的定罪。

选择堕胎的权力的真正基础是欲望,

支持选择权立场没有说出的设想是我有自由去做任何我想做的事——

这是一个与神与自然为敌的设想。

我从来都没有道德权力去作恶,

我可能有公民权和合法权去犯罪,

但从来都不是道德权。

我唯一有的道德权力是行义的权力。

 

但是按《圣经》看,

政府的主要目的是在人类身上施行约束,

以便促进、保存、保护生命的神圣。

如果要求堕胎是邪恶的,没有人有道德权选择如此,

如果这是对生命的得罪,那么政府就绝不能许可它。

今日那些持温和的中间地带的人主导全局,

他们还没有面临这一立场的伦理后果。

这是我们的时代里的一个道德逃避,

是我们教会和领袖的羞耻。

是时候停止这种逃避了,

支持选择权就是支持堕胎,

明确这一点,将这含糊不清的中间路线彻底离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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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RC Sproul《我该如何在世界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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