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伦理与神学【圣经伦理学 #2】
第二章 伦理的术语 An Ethical Glossary
伦理与神学
第一组定义将伦理学与其他神学学科联系起来。
1. 对上帝的认识 Knowledge of God
我用这个短语指代与上帝的个人、契约性关系,涉及对他自我启示的意识,以及对这种启示的顺从或不顺从的回应,及其回应所带来的神圣祝福或诅咒。
这个定义将我们对上帝的认识与他的主权和在下文中定义的伦理学联系起来。
2. 教义 Doctrine
教义是上帝之道的运用,旨在创造和深化人对上帝的认识,并鼓励顺从,而非不顺从地回应他的启示。
简而言之,教义是上帝之道在各个生活领域的应用。
这个定义基于希腊词汇“didaskō”、“didachē”和“didaskalia”的使用,特别是保罗在《保罗书信》中的使用。
因此,我倾向于将教义定义为一种引导属灵健康的活跃教导过程,正如保罗所说的“健全的教义”。
3. 神学 Theology
我将神学定义为教义的同义词。
因此,神学也是一种活跃的教导过程,而不是一组命题。
我不反对神学命题,我的书中也有很多命题。
但神学命题只有在引导属灵健康的教导过程中才有用。
神学是一门实践学科,而不仅仅是理论学科。
我并不贬低理论;事实上,我的书比实践性更具理论性。
但在我的定义中,理论不是唯一的神学形式,实践与理论同样重要。
神学不仅仅发生在书籍中,也存在于儿童主日学、布道会、讲道和门徒训练中。
神学是上帝之道在生活各方面的应用。
4. 伦理学 Ethics
伦理学是神学的一种视角,用来确定哪些人、行为和态度得到上帝的祝福,哪些没有。
这种表述将伦理学定义为基督教伦理学。
许多人会对此表示异议。
例如,按照这个定义,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就不是关于伦理学的!
因为亚里士多德并没有试图确定哪些人、行为和态度会得到《圣经》中上帝的祝福。
同样,这也适用于任何非基督教思想家。
将伦理学如此定义似乎排除了所有非基督教作家,但正如我之前所说,我不反对在不同语境中使用不同的定义。
例如,如果我与亚里士多德的学生讨论伦理学,我会同意将其定义为对错的研究。
然而,我的这本书是一本明确的基督教作品,旨在展示非基督教伦理学不仅在结论上有缺陷,而且在其对任务的初步理解上也是有问题的。
还要注意,这种定义下的伦理学不是神学的一个分支,实际上是神学的全部,只不过是从某种角度来看。
所有神学都在回答伦理问题。
甚至那些较为理论化的神学问题,实际上也是在探讨我们“应该”相信什么。
这个“应该”是伦理的“应该”。
因此,当我们探讨“应该”相信什么,我们实际上是在提出伦理问题。
所以,所有神学都涉及伦理学。
然而,神学家往往在系统神学和圣经神学的主要课程中回避了这些更为实际的伦理问题。
结果,神学院开设了伦理学作为一个独立学科的课程。
实际上,伦理学涵盖了整个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和《圣经》中的所有教导。
然而,在本书中,我将主要坚持神学家通常所称的伦理学的标准主题,即《十诫》及其前提和应用。
最后,请注意关于位格、行为和态度这三个东西。
这是《圣经》中伦理判断的三个主体。
只有这些可以在伦理上被视为善恶、对错。
一块石头可以在非伦理意义上被视为好的(例如,适合用于建筑)。
但石头不能做出伦理选择,不能将自己、它的行为或态度与上帝的旨意保持一致。
因此,石头不是伦理判断的主体。
只有理性生物(上帝、天使和人类),连同他们的行为和态度,才是伦理判断的主体。
5. 元伦理学 Metaethics
元伦理学是一门对伦理学本质的神学反思。
伦理学讨论善与恶、对与错、祝福与诅咒;
而元伦理学则讨论伦理学本身。
元伦理学探讨善恶的本质、伦理方法、伦理的前提条件等等。
但是,正如基督教伦理学一样,基督教元伦理学必须服从《圣经》,因此也必须是神学性的。
如此,元伦理学便是神学的一部分,根据我之前的定义,也是伦理学的一部分。
6. 道德 Morality
在本书中,我将道德和伦理这两个术语视为同义词,尽管它们经常被区分开来。
比如,Jochem Douma 将两者区分开来:“道德包括传统和主导习俗的全部内容,而伦理学则是对这些习俗的反思。”
不过,我认为这两个术语都可以指人类的习俗(描述性地)以及对这些习俗的评价(规范性地),即评判这些习俗是对的还是错的。
反思人类生活中的习俗当然是完全合理的,在本书中我也会在某种程度上这样做。
但我相信,对于基督徒而言,伦理学的工作本质上是神学性的。
神学确实会反思人类的习俗,正如许多其他学科所做的那样。
但是,神学反思这些习俗的目的在于将《圣经》中的标准应用于它们。
同样,伦理学和道德在规范意义上也是如此,我将在书中以这种方式使用这两个术语。
此外,这两个术语可以同样指人们的道德标准(事实意义上),也可以指他们应有的道德标准(规范意义上)。
价值术语 Value Terms
1. 道德(Moral)与伦理(Ethical)
鉴于以上讨论,我将把形容词“道德”和“伦理”与相应的名词一样视为同义词。
然而,这两个词既可以描述性使用,也可以规范性使用。
描述性地,它们表示“与伦理学这一学科有关”,如在句子“这是一个伦理问题,而不是美学问题”中。
规范性地,它们表示“符合伦理规范”,如在句子“瑞登豪尔参议员是一位有道德的政治家”中。
2. 不道德(Immoral)、非道德(Amoral)、与道德无关(Nonmoral)
“道德”这个词可以通过三种不同的方式被否定。
“不道德”通常是一个规范性术语,用来批评某人、某行为或某态度为伦理上坏或错误。
“非道德”的人是指无法或不愿将伦理考虑纳入其决策的人。
“与道德无关”是“道德”描述性意义的反义词,用以区分伦理性和非伦理性话题。
因此,关于蛤蜊浓汤是否应包含番茄的问题通常被认为是一个与道德无关的问题,尽管某些立场的支持者偶尔会例外地把它当作道德问题。
3. 道德主义(Moralistic)
这个词含义模糊,在本书中我不会频繁使用。
它可能意味着:
(a)在伦理态度上陈词滥调或狭隘,
(b)自以为是,
(c)过分强调道德,
(d)律法主义,将《圣经》中应归于恩典的角色归于行为,或
(e)(在讲道中)未能指出或充分强调某个圣经文本的救赎历史目的。
通常,这个词被用作一种贬义词,但很少具有任何精确或明确的含义。
这个词带有负面含义,人们似乎主要利用它来贬低对手,而不是为了澄清讨论。
我们通常应避免以这种方式使用词语。
4. 价值(Value)
价值是指某种具有意义或优点的品质。
价值的种类有很多,包括经济价值、美学价值、药用价值、娱乐价值以及伦理价值。
因此,伦理学可以视为价值理论的一个分支。
重要的是要区分伦理价值和其他类型的价值。
比如,写一首伟大的交响乐可能具有极高的美学价值,但根据作曲家的动机,它可能不具备任何伦理价值,甚至具有负面的伦理价值。
5. 事实(Fact)
事实是指某种状态或情况。
事实陈述(命题)声称表达的是现实情况。
哲学家通常会区分事实与价值,有时这种区分非常明确,而这种区分在伦理哲学中可能非常重要。
然而,理解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密切关系也同样重要。
如果一个道德原则(例如,“偷窃是错误的”)是真实的,那么它就是一个事实。
此外,事实陈述也预设了道德价值。
当有人说“书在桌子上”时,他在暗示听者应该相信这一命题。
而这个“应该”是一个伦理上的“应该”。
6. 规范(Norm)
规范是指决定某人、行为或态度在伦理上是对是错、是好是坏的规则或标准。
在圣经伦理中,最终的规范是上帝的启示。
7. 美德(Virtue)
美德是对某人或某事物值得赞扬的基础。
有一些非道德的美德,例如效率、技能和天赋。
道德美德则包括爱、善良、忠诚和正直等,它们是良好道德品格的要素。
美德伦理学是一种关注这些内在品格特质的伦理学。
这种伦理学通常与命令伦理学(关注道德规则)和叙事伦理学(关注为道德决策提供背景的历史或故事)形成对比。
作为基督徒,我们不必在这些类型之间做选择;《圣经》为我们提供了神圣的命令、道德选择的叙事基础,以及一份美德清单,并且上帝以恩典赋予我们这些美德的手段。
8. 好(Good)
“善”是最广泛的褒义形容词。
我们使用这个词来描述任何事物的某种价值:美学、经济等,当然也包括伦理价值。
因此,我们应该区分道德上的善与非道德上的善。
最常见的非道德善可以被描述为目的论上的善。
从目的论角度来看,善只是指某物有用——有助于达成某种理想状态。
例如,一个好的锤子是指能够很好地将钉子钉入表面的工具。
钉钉子是它的目的(telos),它的终极目标。
锤子并不是道德上的善,因为道德上的善(根据我们之前对伦理的定义)描述的是一个人、行为或态度受到上帝的祝福。
锤子不是一个人,因此它不因为完成的任务而获得上帝的祝福。
我们有时也会以目的论的方式来形容人类是“善的”。
例如,一个好的水管工是指他在修理管道方面有技巧。
但说希德是个好水管工并不等同于说他是个好人。
他可能擅长修理管道,但在其他方面是个无赖。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通常会说他是个好水管工,但不是个好人。
当然,这两个概念之间有时会有重叠。
如果希德修管道很在行,但收取过高的费用、偷取厨房物品,或者弄得一团糟后不打扫,我们可能就不会称他为一个好水管工,以免引起误解。
因此,一个人的伦理行为有时会使其在目的论上的称赞资格失效。
而且在某些情况下,道德上的堕落也会影响一个人的技能。
如果技艺高超的音乐家卡尔·康策特不断熬夜狂欢,并带着宿醉去参加演奏会,导致演奏效果不佳,人们就不会认为他那天是一个好钢琴家。
如果这种行为变成常态,他可能完全失去声誉,甚至技能也可能退步。
因此,道德上的邪恶可能会危及目的论上的善。
尽管如此,从定义上来说,我们仍然可以不考虑道德善而谈论目的论善。
目的论善与道德善在伦理学中都很重要。
道德善的人在行动中寻求实现目的论善的目标。
对许多哲学家来说,最高的目标(summum bonum)是幸福,无论是个人的还是集体的。
在他们看来,道德善的行为是那些促进自身和他人幸福的行为。
因此,道德善的行为是那些促进目的论善的行为。
圣经将最高的善描述为神学上的善:它是上帝的荣耀(哥林多前书 10:31),是上帝的国度(马太福音 6:33)。
我们将看到这些目标以多种方式涵盖了人类的幸福。
但它们本质上是以神为中心的,而非以人为中心的。
这些目标提供了信徒伦理行为的终极目标:道德善追求目的论善。
对于基督徒来说,目的论是神学的,是有神论的,也是以神为中心的。
9. 正当(Right)
“正当”通常是道德善的同义词:一个好的行为就是一个正当的行为。
然而,它的细微差别有所不同。
正当属于法律术语。
因此,当它描述道德善时,它表示行为符合规范、法律或标准。
相应的圣经术语“tsaddiq”和“dikaios”也有类似的含义,可以翻译为“公义”或“正当”。
在之前提到的作为伦理断言对象的三元组中,“善”同样适用于人、行为和态度,而“正当”则适用于行为和态度,但很少用于形容人。
我们经常听到有人被称为“好人 Good Person”,但几乎不会被称为“正当的人 Right Person”。
然而,圣经和神学常常将“Righteousness”视为一种美德,即符合上帝标准的美德。
另一个意思:权利
在伦理学中,“权利”的常见意义是“应得的特权”。
当我们有权利时,意味着我们在伦理或法律上有权做某事或拥有某物。
在这种意义上,权利与义务是相关的。
如果乔伊有生存的权利,那么社会就有保护他生命的义务。
如果苏珊有受教育的权利,那么有人必须为她提供教育。
如果杰罗姆有享受免费医疗的权利,那么就有其他人有义务为他提供这种服务。
当然,一个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正如保罗在哥林多前书9:4–6、12、15中所做的。
在这种意义上的权利是由道德或法律标准所支配的
10. 义务、责任、应当(Obligation, Duty, Ought)
我将“义务”和“责任”视为同义词。
它们指的是我们根据伦理规范被要求去做的行动,是必须做的事情。
“应当”是义务的动词形式。
我们应当做的事就是规范对我们的要求。
有些义务是立即的,要求我们立刻执行,不论我们正在做什么或计划做什么。
例如,如果我们正在犯罪,我们有义务立即停止。
其他义务则更为一般——它们要求我们在某个时间或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但不一定是立刻去做。
我们稍后将讨论一些可以合法推迟的义务,以便完成其他责任,例如学习圣经、祷告、与邻居分享福音等义务。
有些义务是个人的,有些是集体的。
例如,在《创世记》1:28中,上帝命令亚当代表人类充满并征服地球。
这不是亚当一人能够完成的命令,而是要求他与他人一起履行整个人类的责任。
同样,在《马太福音》28章的大使命中,耶稣命令使徒们代表教会去使万民做门徒。
这十一个人,无论是作为个体还是集体,都无法独自完成这一命令。
这个命令是给整个教会的,每个基督徒都要在实现这个目标中扮演不同的角色。
义务也包括其具体的应用。
例如,如果莎伦有义务在星期三参加会议,她也有义务找到并使用能带她去会议的交通工具。
因此,当上帝命令我们在一切事上荣耀他时(哥林多前书 10:31),我们所做的一切都应是对这一命令的应用。
我们的一切行为要么是履行了义务,要么是违反了义务。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的所有行为都是伦理行为。
它们要么是善的,要么是恶的,取决于它们是否荣耀上帝。
但这并不是说每个选择都是在善与恶之间做出的选择。
我们经常在两个或多个善之间做选择,比如在杂货店选择一颗白菜或另一颗。
但即便是选择白菜,也涉及是否荣耀上帝的选择;从这个角度看,它也是一个伦理选择。
当然,在做这个选择时,正如在做所有选择时一样,我们有义务选择正确的而不是错误的。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有两个选择同时在进行:
(1)是否荣耀上帝的选择,
(2)在两颗好白菜之间选择其一。
第一个是善与恶之间的选择,第二个是在两个善之间的选择。
11. 许可(Permission)
伦理规范经常允许不被禁止的行为。
然而,许可与命令不同(哥林多前书 7:6)。
在我之前的例子中,伦理规范(上帝的话语)并不命令我选择某颗白菜而不是另一颗(假设两者在所有相关方面都是平等的)。
但既然该规范没有明确或隐含地禁止我购买这颗白菜,那么它就允许我采取这一行动。
被允许的行为是善的行为,因此我们倾向于认为有些善行并非必须的行为。
被规定的行为与被允许的(但不被规定的)行为形成两类善行。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两类行为是有重叠的。
上帝并没有命令我买白菜A而不是白菜B,但他确实命令我荣耀他,而其中一种实现这一命令的方式是为我的家人提供营养食物。
因此,我的行为是命令的应用。
正如我们之前看到的,命令包含了它们的应用。
从这个意义上说,当我买白菜时,我是在履行神圣的命令。
但购买这颗白菜并不是遵守这一命令的唯一方式。
我同样可以通过购买另一颗白菜、胡萝卜、甘蓝菜,或者什么也不买,选择在另一个时间获取食物来实现这一命令。
12. 一般义务与具体义务 (General and Specific Obligations)
我们应区分一般义务和具体义务。
上帝在圣经中的命令总是具有某种程度上的一般性。
例如,他说:“当孝敬父母”(出埃及记 20:12)。
在这段经文中,他并没有具体说明我们该如何孝敬父母。
其他神圣的命令则补充了这一一般性命令,要求我们履行更为具体的责任,比如供养年迈的亲属(提摩太前书 5:3–8)。
但即便这些命令也不是完全具体的,因为它们必须应用于我们自身的经验。
例如,假设吉姆必须照顾失明且失聪的母亲。
他可以通过几种方式履行这一义务:吉姆可以将母亲接到自己家中,或者安排他姐姐将母亲接到她家,吉姆则提供经济支持,或者他也可以为母亲安排某种形式的机构照护。
任何这些选择,乃至其他选择,都可能是合乎神意的回应。
因此,道德规范有不同层次的普遍性和具体性。
当我们应用一般规范时,通常会发现有多种允许的方式去执行它们。
但是,这一义务必须以某种方式得以履行,不能被完全忽视。
因此,尽管任何具体的应用可能不是强制性的,我们仍然有义务选择一种或多种允许的替代方案。
13. 正义(Justice)
“正义”这个词将我们带回法律词汇,正如我在“权利”一词的讨论中提到的。
总体而言,正义指的是道德上正确的事物。
但这个词多用于社会语境中,主要含义为“公平”或“公正”。
更具体地说,正义是社会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尤其包括法院在做出判决和确定惩罚时的公平性。
当然,人们对于什么构成正义或公平存在不同意见。
在当今关于经济的政治对话中,保守派认为正义是机会平等,而自由派则认为正义在财富某种程度的平等实现之前尚未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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