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怎么看“堕胎”? 今天我来和大家谈谈堕胎。 我们可以堕胎吗? 为什么基督徒反对堕胎? 为什么你们要去管人家那么多事情? 堕胎是他们的选择嘛,干嘛你要干涉人那么多? 今天我们就要来藉着RC Sproul 的这本小书, 《我该如何在世界中生活》, 来讨论堕胎的伦理的问题。 堕胎是一个在许多国家,特别是美国,引起激烈争议的话题, 甚至导致了教会中的分裂。 处理这一问题时有三个问题是必须回答的: 什么是堕胎? 堕胎是正确的吗?或者,它有可能在道德上是中立的吗? 教会有权力为这一问题要求国家立法吗? 有些教会肢体提倡一种以 “pro-choice” (妇女有权选择堕胎)为名的 “ 中间道路 ” , 争论说这事是关于良心而非国家法律,所以国家禁止堕胎是错误的。 那我们讨论的圣经根基是什么? 旧约和新约均没有明显谴责或许可堕胎的教导, 从释经学角度看,争议一直是在暗示的根基上进行。 旧约中因堕胎问题而引起很大关注的经文,是出埃及记 21 : 22-24 节: 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堕胎,随后 却无别害 , 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丈夫所要的, 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 若有别害, 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不同人对这段经文有不同解释。 问题聚焦在 “ 若无别害 ” 这句话上, 这节经文指的是那种 “ 害 ” ? 这个问题又关联着另一个问题, 经文中的 “ 以致堕胎 ” 是什么意思? 这段经文指着的, 是不是指一个妇女被推挤进人的争斗中,以至引发了早产, 那犯罪的一方就要面对法律的处理, 即使孩子存活了下来也要赔偿的处境? 还是这段经文指的是一个导致了早产的死胎的处境, 只有在母亲承受了增加的并发症甚至是死亡的痛苦时,才需要作进一步的考虑? 有的人认为 “ 若无别害 ” 这一条款指的既是母亲又是胎儿。 观点是这样的, 如果早产的胎儿存活了, 赔偿只局限于对母亲所承受的不便和精神痛苦的苦难赔偿。 但是如果孩子受到伤害甚至死亡,以眼还眼的律例就要全额兑现。 这种解读,圣经是如此高度重视未出生的胎儿, 以至于应用了以命还命的原则, 并且在一场不相关的暴力中无意致使了堕胎, 所应付的是死亡的刑罚。 如果这一解释是正确的,我们就有着坚定的证据表明, 《圣经》...